
名誉理事长:肖川(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
理 事 长:齐欣(教育部中央教科所学校教育部书记、德育与家庭教育专家)
全国《教育交流》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育交流》杂志(国内统一刊号:CN 11—5674/C、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4—2377)由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主管,中国和平出版社主办,教育部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中国陶行知研究会、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指导,《中华少年》编辑部编辑出版的全国性大型教育学术理论及实践探索性期刊。“全国《教育交流》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将利用自身拥有的与国内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及国外优质学校和教育机构的良好合作资源优势,为理事会单位提供全面、务实的交流与合作平台,帮助学校完成与优质国内、外教育资源有效衔接。
第二条 理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各项活动。
第三条 理事会的宗旨和任务是通过理事会的形式,促进理事单位与更多国内外优质学校和教育机构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实现资源互补;增强相互间的信息交流,完成各级教育的有效对接;积极与国外的学校和教育机构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引进可开展、优质的国际教育项目。同时使理事单位获得宣传自己的平台和阵地,促进文化建设,加强教育交流与合作,树立良好形象,提升教育品牌,扩大国内外影响。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四条 凡承认本章程,履行理事义务,关心《教育交流》杂志事业发展,在教育界具有影响力的教育机构、科研单位和相关行业的代表可申请加入理事会。
第五条 教育交流杂志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两年。
第六条 理事会下设常务机构为理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协调组织各种交流活动。理事长由《教育交流》杂志任命,办公室主任由《教育交流》杂志任命。理事会本着参加和退出自由的原则,随时讨论接纳新申请单位。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理事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在杂志显著位置刊登理事会理事单位名称和理事姓名及职务并颁发铭牌、证书。
2.免费参加理事会主办的各种主题论坛、研讨会、联谊会、年会、国际教育交流合作等活动。对理事会的工作有监督权、建议权。
3.《教育交流》利用专栏为理事单位提供优先宣传报道、优先发表理事单位文章。
4.理事会组织成立高中教育专家顾问团,组织专家学者对理事单位在办学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提供指导、咨询。
5.理事单位可推荐1名特邀记者。
6.理事单位可推荐1人担任理事。
7.免费为理事单位做一次1篇的特别专访(包括文章和图片报道)。
8.免费赠送24期《教育交流》杂志(含增刊、专刊)2套。
9.理事会协助理事单位争取各种社会资助。
第八条 常务理事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理事单位(第七条第6项除外)的所有权力。
2.常务理事单位可推荐1名人员担任常务理事。
3.各常务理事单位有轮流承办理事会除“年会”外的其他活动的权利。
第九条 副理事长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理事单位(第七条第6项除外)的所有权力。
2.副理事长单位可推荐1名人员担任副理事长。
3.各副理事长事单位有轮流召办理事“年会”及其他活动的权利。
第十条 理事单位应有以下义务:
1.遵守理事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完成理事应尽的职责及理事会委托的任务。
2.关心《教育交流》杂志发展,维护《教育交流》杂志的形象,积极为杂志改进工作建言献策。
3.为《教育交流》杂志在当地开展业务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4.提供本单位办学的材料。
5.积极参加《教育交流》杂志举办的活动。
第四章 附录
第十一条 会费:副理事长单位8000元,常务理事单位6000元,理事单位4000元。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议研究决定,执行机构为《教育交流》编辑部,联系电话:010-67529203。
教育交流编辑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